寧波弘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05元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後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17/6/6 - 2017/6/7 2017/6/7
差異化分紅送轉: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17王智明 博客年5月22日的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 分配方案
1. 發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400,200,000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5
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20,010,000元。
三、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後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17/6/6 - 2017/6/7 2017/6/7
四、 分配實施辦法
1. 實施辦老虎團隊 王智明法
(1)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瞭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
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於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後再進行派發。
(2)派送紅股或轉增股本的,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股東持股數,按比例直接計入股東賬戶。
2. 自行發放對象
公司限售流通股股東REDFACTORLIMITED的現金紅利及無限售流通股股東一園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寧波和圓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現金紅利由公司直接發放。
3. 扣稅說明
對於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
按照上述通知規定,對個人持股1 年以內(含一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
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5元;待其轉讓股票時,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
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對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公司將根據《國傢稅旅館王智明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45元。如該類股東取得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對於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本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每股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0.05元。
聯系電話:
五、 有關咨詢辦法
如有疑問請咨詢公司證券部
聯系部門:公司證券部
聯系電話:0574-86838286
特此公告。
寧波弘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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